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执字第6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心有、藏玉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心有,藏玉珍,胡文刚,宋瑞军,杨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61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心有。被执行人藏玉珍。被执行人胡文刚。被执行人宋瑞军。被执行人杨洪军。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心有、藏玉珍、胡文刚、宋瑞军、杨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59157.13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59157.13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第三人发出履行至债务通知书,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徐江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