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震宇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震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庐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震宇,绰号“老咪”,男。2009年12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1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庐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庐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震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震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杨震宇在九江市庐山区怡康苑小区1-15、1-16临时门面内的游戏室玩游戏时,被来此检查的九江市公安局庐山区分局十里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杨震宇衣服口袋内查获红色颗粒30颗,白色晶体4袋。经鉴定,红色颗粒2袋共重2.7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和红色颗粒混合物1袋,重1.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1袋(内还含有2小袋),共重33.7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震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江微证言;辨认笔录;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震宇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7.7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八个月,又犯本罪,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震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萍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