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市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崔智勤、张宏伟与晋城市健康体检中心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晋市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崔智勤、张宏伟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健康体检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晋仲裁字61-63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晋城市健康体检中心在银行账户存款2385309.16元(包括工程款利息、仲裁费、执行费)至我院账户并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交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现通知如下:晋城仲裁委员会(2014)晋仲裁字61-6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