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顾晓亮、泰兴市银君电器有限公司银君出租车分公司与泰兴市银君电器有限公司银君出租车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晓亮,泰兴市银君电器有限公司银君出租车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538号原告顾晓亮。被告泰兴市银君电器有限公司银君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江平南路303号。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住江苏省泰州市鑫泰花园沿街商铺S2幢1室一、三层。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泰州市凤凰东路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晓亮与被告泰兴市银君电器有限公司银君出租车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晓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顾晓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