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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言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言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466号罪犯胡言平,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3日作出(2001)江中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言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11月22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胡言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胡言平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5月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2年10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胡言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言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言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言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