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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3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漳州市恒昌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恒宇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陈芳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恒昌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宇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陈芳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587号原告漳州市恒昌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祖鹏,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恒宇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峰。被告陈芳文,男,1953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恒昌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恒宇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被告陈芳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俩被告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俩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恒昌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恒宇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被告陈芳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29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