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民一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杨荣盛诉杨圣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盛,杨圣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民一初字第508号原告杨荣盛,男,1928年2月27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龙运生,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圣建,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荣盛诉被告杨圣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5年4月年29日,原告杨荣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荣盛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杨荣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粟 谦代理审判员 张 凌人民陪审员 唐永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文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