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立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林胜扩与马便满、张荣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胜扩,马便满,张荣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立保字第53–1号申请人林胜扩,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马便满,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张荣柏,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林胜扩与被申请人马便满、张荣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林胜扩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便满、张荣柏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胜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马便满、张荣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林某祥所有的用作担保的坐落于江门市新会区房屋一间。诉前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林胜扩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国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 美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