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督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与程士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程士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督第125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张凤力,系该社主任。被申请人程士印,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的支付令申请后,因被申请人重名,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因理由正当,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翟树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淦 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