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郑刚与周金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周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272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