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3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莆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林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243号原告莆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法定代表人林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志群、陈文鑫,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玉辉,男,汉族,1977年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29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艺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