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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与曾庆晴、卢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6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住所浦北县小江镇解放路197号。负责人张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熊,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梅,该行员工。被告曾庆晴,居民,工作单位浦北县小江镇朗晴空调销售部。被告卢盛,居民,工作单位浦北县小江镇新城美的家电商城。被告阮小静,居民,工作单位浦北县小江镇新洁源光电设备经营部。被告陈业朝,居民,工作单位广西鑫洁源科贸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与被告曾庆晴、卢盛、阮小静、陈业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立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钟海波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与被告曾庆晴、卢盛、阮小静、陈业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收取1564元,保全费1226元,以上二项合计279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负担。审判员苏立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钟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