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徐本福与林国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本福,林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徐本福,住宾县。被执行人林国涛,住宾县。本院在执行徐本福申请执行林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国涛应于2015年4月1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款85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徐本福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兰学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