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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徐本福与林国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本福,林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徐本福,住宾县。被执行人林国涛,住宾县。本院在执行徐本福申请执行林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国涛应于2015年4月1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款85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徐本福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兰学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