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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香执字第7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慈志华申请柴红、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志华,柴红,宋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780-2号申请执行人慈志华,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柴红,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宋金华,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慈志华与被执行人柴红、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商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权利人慈志华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5000元后无法找到,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慈志华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4月29日被执行人柴红、宋金华尚欠申请人慈志华本金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商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