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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建辉、喻新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郭建辉,喻新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炳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建平,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红卫,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建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新强。上诉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建辉、喻新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4)资民一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上诉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和平审 判 员  陆康彪代理审判员  贾云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