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卢俊杰与李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俊杰,李益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2044号原告:卢俊杰。被告:李益强。原告卢俊杰与被告李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李益强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卢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益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查明,2014年8月1日,被告李益强向原告借款40000元,于2014年9月份补写了落款时间为2014年8月1日的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今向卢俊杰借到人民币肆万圆整(40000.00¥)”。嗣后,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益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卢俊杰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李益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