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卢建国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9月2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2年7月30日裁定减刑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初,被告人卢某某在自己位于本市武陵区芦荻山某村7组的家中开设茶馆,茶馆内有6张麻将机和3张普通桌子供客人打麻将、“跑胡子”和“跑得快”。麻将是五元一炮捉两个鸟的转转麻将,中鸟后卢某某抽头2元钱,“跑胡子”和“跑得快”为每张桌子收50元钱,该茶馆于2015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抓获茶馆老板卢某某以及参赌人员22名,扣押赌资75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丁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诗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