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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海商初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赣榆县石桥镇吉祥酒店与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王集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榆县石桥镇吉祥酒店,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王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海商初字第0085号原告赣榆县石桥镇吉祥酒店。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政府驻地。经营者寇堂西,居民,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王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自卫,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赣榆县石桥镇吉祥酒店起诉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王集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榆县石桥镇吉祥酒店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榆县石桥镇吉祥酒店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王集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赣榆县石桥镇吉祥酒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