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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凤金、李玉龙等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谭某,张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099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原系南亚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管理中心资材处管理员。2014年7月6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系昆山九星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经理。2014年7月6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原系南亚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管理中心资材处管理员。2014年7月6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李某、谭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昆刑二初字第00840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公安机关扣押原审被告人李某的人民币三千一百元及原审法院暂扣原审被告人张某的退赃款人民币八千一百元、暂扣原审被告人李某的退赃款人民币一千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李某、谭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谭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谭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谭某撤回上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刑二初字第008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继华审 判 员  陈羚麒代理审判员  宋华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