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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52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光辉镇。委托代理人:邹清秀,三台县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光辉镇。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该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由审判员李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海、人民陪审员叶海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清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订婚,2006年7月在三台县光辉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因脾气不和经常吵闹、打架,导致我精神上遭受严重打击。我分别于2012年11月和2014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均无任何联系和下落。被告于2012年2月外出至今未归,从未给家里寄钱,外出没有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现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被告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并于2006年7月31日在三台县光辉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12月26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刘某甲。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感情逐渐淡漠。2012年2月,被告离家外出务工,至今未与家人联系。原告曾于2012年11月、2014年4月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因被告下落不明撤诉。2015年1月19日原告陈某某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调查笔录、村委会证明、调解笔录、撤诉裁定、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结婚后,本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淡漠,且被告刘某某自2012年2月外出打工后便没与家人联系,没有音讯,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据此,应当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其生活环境,应由原告陈某某抚养为宜。据此,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婚生女刘某甲随陈某某生活,子女抚养费由陈某某自行负担。本案受理费260元,由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锋人民陪审员 林 海人民陪审员 叶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左亚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