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姚凤一,兰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被告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 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