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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7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孙孟华与李寿喜、张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713-1号原告孙孟华,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寿喜,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凯,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孟华诉被告李寿喜、张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李寿喜驾驶的无牌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寿喜驾驶的无牌自卸货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