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鲍喜萍诉被告王志俊同居关系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喜萍,王志俊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683号原告鲍喜萍,女,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镰刀湾乡王咀行政村王咀村,身份证号码61062419880703322x。被告王志俊,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什西路499号新和居小区27栋5层4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码610624198106203636。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喜萍诉被告王志俊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喜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鲍喜萍负担。审 判 长 高振龙审 判 员 王 鸿人民陪审员 高海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姬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