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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字第005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曾某与肖某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553-2号申请执行人曾某。被执行人肖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肖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肖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L66**的路虎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韩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琳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0278-2号襄阳市房管局:关于王红转与王春英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春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王春英所有的位于长征东路普鑫·上东郡小区第4幢1单元4-1-9-2号房屋。附:(2014)鄂樊城执字第00278-1号执行裁定书。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本院地址:襄阳市樊城区七里河路邮编:441000联系人:杨大波联系电话:1800727****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