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7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淑梅与彭志敏、黄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梅,彭志敏,黄涛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714-1号原告王淑梅。委托代理人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志敏。被告黄涛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梅诉被告彭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彭志敏的某房屋甲、被告黄涛霞的某房屋乙予以保全,并提供雷洪涛的某房屋丙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彭志敏所有的某房屋甲予以查封。二、将被告黄涛霞所有的某房屋乙予以查封。二、将雷洪涛所有的某房屋丙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松鹤代理审判员 何 珂代理审判员 王雨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