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明诉被告贺兰县金贵镇汉佐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变更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明,贺兰县金贵镇汉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544-1号原告张建明,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代理人赵永生,贺兰县习岗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贺兰县金贵镇汉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贺兰县。法定代表人潘建明,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张建明诉被告贺兰县金贵镇汉佐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不适宜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赵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嘉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