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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浙江三星热电有限公司与浙江文丰纸业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三星热电有限公司,浙江文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378号原告:浙江三星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鹤飞。委托代理人:张玲芳、陆玲霞,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文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观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三星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文丰纸业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浙江三星热电有限公司以起诉标的中包含了尚未到期的费用为由,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被告支付汽费4379687.4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5年4月29日,原告浙江三星热电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三星热电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三星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838(原告预交63497元),减半收取20919元,由原告浙江三星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平洪代理审判员  黄赛琼人民陪审员  郭仁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灵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