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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三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秦爱昭与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爱昭,张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73号原告秦爱昭。被告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爱昭与被告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爱昭于2014年4月2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爱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爱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琢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