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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万强与童前伟、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强,童前伟,宋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271号原告万强。委托代理人邵成建(特别授权),四川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前伟。被告人宋丽萍。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强诉被告童前伟、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邵成建,被告童前伟及被告宋丽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总结。原告诉称,原告万强与被告童前伟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被告童前伟以家庭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万元。被告宋丽萍此前与被告童前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7月离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连带偿还该借款。现原告因资金困难要求二被告还款,二被告拒绝归还。现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童前伟辩称,借款7万元属实,但借钱不是因为家庭资金困难而是我打牌输了钱,借钱来打牌,被告宋丽萍对这7万元完全不知情的,当时我们正在闹离婚。被告宋丽萍辩称,童前伟借钱的事我完全不知情,7万元没有用过,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万强与被告童前伟系朋友关系。被告童前伟分别于2013年1月18日和2013年1月30日向原告万强出具借条,分别载明:“今借到万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童前伟。”及“今借到万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童前伟。”,共计借款7万元。二被告在本案诉争的借贷关系发生时系夫妻关系,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童前伟与被告宋丽萍于2013年7月12日在东坡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款是通过李熹转交给童前伟的,但是原告并不知道童前伟借钱的用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童前伟主张,两次借钱都是因为我打牌输了钱向原告万强借钱,第一次借钱2万元,是我当面给万强说的,后来他喊李熹给我带钱到茶楼,我在茶楼打的借条。第二次借钱5万元是我给万强打电话说打牌输了还需要借钱,还是李熹带钱到茶楼里给我的,我在茶楼打的借条。被告宋丽萍主张,2013年1月份那段时间,我和童前伟一直在闹离婚,经常吵架,我们夫妻关系一直不好,婚后都是AA制,工资也是一直各用各的。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借条二张,离婚协议,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万强提交了被告童前伟出具的借条两张作为要求被告还款的依据,虽被告辩称系因赌博借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童前伟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童前伟偿还借款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本案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以上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考虑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之规定,本案中,二被告均陈述借款发生时夫妻关系处于恶劣阶段,以上借款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经营;且被告童前伟在18日借到2万元后,仅隔12日又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该借款按照日常生活经验系超出日常生活范围需要负债,在宋丽萍对该借款未予以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为童前伟个人借款。故原告的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童前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万强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5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万强对被告宋丽萍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童前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 琨代理审判员 姜 丽人民陪审员 舒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