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行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叶建红与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建红,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衢行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建红。委托代理人陆晓玲,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全有,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花园村。负责人华成,主任。委托代理人汪家盛,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建红诉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花园街道办)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衢柯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叶建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建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晓玲、朱全有,被上诉人花园街道办的诉讼代表人华成、委托代理人汪家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建红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建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叶建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桂英审 判 员 骆春华代理审判员 秦新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