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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马某甲、周某某与马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周某某,马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马某甲,男,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平乡县。原告周某某,女,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段邦录,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乙,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周某某诉被告马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周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某甲、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赞改审 判 员  黄现军人民陪审员  宋桂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聂新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