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马某甲、周某某与马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周某某,马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马某甲,男,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平乡县。原告周某某,女,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段邦录,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乙,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周某某诉被告马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周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某甲、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赞改审 判 员 黄现军人民陪审员 宋桂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聂新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