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曹某某,男,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被告何某某,女,1987年5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