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民二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小兵与黄新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兵,黄新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155号原告刘小兵,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瑞金市,现住寻乌县。委托代理人廖群英,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寻乌县,系原告刘小兵之妻。被告黄新添,男,成年,住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兵诉被告黄新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小兵于2015年4月29日以被告黄新添已到外地居住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刘小兵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婷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