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张倩倩、温州长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倩倩,温州市一业钢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温州长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倩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奥马服饰有限公司,杨海珍,张莲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第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倩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明珠城101-1、101-2、101-3、201-1号。负责人:金江桂,系行长。原审被告:温州长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状元村。法定代表人:杨海珍。原审被告:温州倩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状元桥村(状元煤场码头内)。法定代表人:张莲生。原告被告:温州市一业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西路1158号1513室。法定代表人:陈万喜。原审被告:温州奥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南片工业区东方路(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内401室)。法定代表人:郑思真。原审被告:杨海珍。原审被告:张莲生。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倩倩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原审被告温州长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倩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一业钢材有限公司、温州奥马服饰有限公司、杨海珍、张莲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张倩倩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倩倩自动撤诉处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商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方如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