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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铁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2015)长铁刑初字第18号李某某盗窃一审判决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铁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2011年6月9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长铁检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龚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4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株洲火车站第三候车室,趁惠州至武昌的K436次列车旅客检票进站人多拥挤之机,从旅客姜某某的裤后右口袋内盗得人民币482元。被告人盗窃得手后,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了赃款。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同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失主姜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赃款照片,提取赃物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李某某原被劳动教养的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对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曾因盗窃行为被劳动教养,不思悔改。但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执行之前已被羁押一个月零四天,刑期应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阳叶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