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工农与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徐州车务段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工农,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徐州车务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1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工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铁路局,住所地上海市天目东路80号。法定代表人:郭竹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振平,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刘钦佩,该局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铁路局徐州车务段。负责人:赵翔,该车务段段长。委托代理人:刘钦佩,该车务段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张工农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徐州车务段(以下简称徐州车务段)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民终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工农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于1979年与被申请人形成劳动关系,1992年申请人与济南铁路局徐州铁路分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十年,2012年合同到期后申请人多次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被被申请人拒绝。根据法律规定,上海铁路局已经委托徐州车务段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且根据现有证据也能证实徐州车务段具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应当判令徐州车务段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海铁路局、徐州车务段提交意见称,张工农与上海铁路局存在劳动关系,并经生效判决确认,之前的合同也不是徐州车务段与张工农签订的。本院认为:张工农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张工农主张的实质在于要求直接与徐州车务段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张工农在满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况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原济南铁路局徐州车务段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张工农1992年系与济南铁路局徐州铁路分局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经过铁路分工调整,上海铁路局承继了原济南铁路局徐州铁路分局的相关权利义务,徐州车务段亦划归上海铁路局,应当视为上海铁路局继续与张工农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先生效的另案裁决已对此予以了确认,因此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审法院认定张工农应当与上海铁路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据此,张工农要求直接与上海铁路局的下属站段即徐州车务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张工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工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顾 韬代理审判员 罗伟明代理审判员 史乃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正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