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上海众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66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路毅。委托代理人严志伟,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继锋,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众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姜胜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众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捷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嘉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