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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莉与任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任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刘莉,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被告任刚,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莉与被告任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任刚下落不明,故原告刘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