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宗杰与杨占伟、孔令峰、洛阳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杰,杨占伟,孔令峰,洛阳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李宗杰,男,1950年7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占伟,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孔令峰,男,1977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洛阳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凤华街凤华苑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杨会武,该公司总经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占伟、孔令峰、洛阳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宗杰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占伟、孔令峰、洛阳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孔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志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