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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密市利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密市腾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利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密市腾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密市润腾纺织厂,张德池,赵淑娟,齐学忠,齐健,姜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293号申请人山东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晓军,董事长。被申请人高密市利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密市腾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密市润腾纺织厂。被申请人张德池。被申请人赵淑娟。被申请人齐学忠。被申请人齐健。被申请人姜秀丽。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市利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密市腾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密市润腾纺织厂、张德池、赵淑娟、齐学忠、齐健、姜秀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全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