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峡口支行与王安平、刘友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峡口支行,王安平,刘友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255号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峡口支行。代表人金文学,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兆军,系该支行左溪分理处主任。被告王安平,男。被告刘友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峡口支行与被告王安平、刘友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峡口支行以与被告王安平、刘友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峡口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峡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峡口支行负担。审判员 穆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