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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峡口支行与王安平、刘友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峡口支行,王安平,刘友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255号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峡口支行。代表人金文学,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兆军,系该支行左溪分理处主任。被告王安平,男。被告刘友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峡口支行与被告王安平、刘友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峡口支行以与被告王安平、刘友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峡口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峡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峡口支行负担。审判员  穆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