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赵正东诉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正东,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上诉人赵正东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5)下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正东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正东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正东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春审判员 赵永刚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