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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5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毛富梅与代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富梅,代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24-1号原告毛富梅,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陶建民,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丹慧,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代建民,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富梅诉被告代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富梅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代建民名下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西段南侧房产8套,查封金额共计260万元。其中:05010148××号房产查封价值20万元、05010148××号房产查封价值30万元、05010148××号房产查封价值20万元、05010148××号房产查封价值20万元、05010148××号房产查封价值20万元、05010148××号房产查封价值20万元、06010151××号房产查封价值60万元、06010151××号房产查封价值50万元;查封位于新郑市人民路城管供销社院内房产1套(新城私字第0781号),查封价值20万元。毛富梅以其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华路西段北侧物贸(工贸)楼(新郑房权证字第10010065××号)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毛升魁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梨河镇107国道东侧土地使用权[新土国用(2006)第001号]为毛富梅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毛富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代建民位于新郑市人民路西段南侧房产8套,其中:05010148××号房产查封价值20万元、05010148××号房产查封价值30万元、05010148××号房产查封价值20万元、05010148××号房产查封价值20万元、05010148××号房产查封价值20万元、05010148××号房产查封价值20万元、06010151××号房产查封价值60万元、06010151××号房产查封价值50万元;查封位于新郑市人民路城管供销社院内房产1套(新城私字第0781号),查封价值20万元。二、查封毛升魁位于新郑市梨河镇107国道东侧土地使用权[新土国用(2006)第001号]一宗。三、查封毛富梅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华路西段北侧物贸(工贸)楼(新郑房权证字第10010065××号)房产一套。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毛富梅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龙峰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