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2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高胜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胜祥,涂洪波,欧阳旭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2199-1号申请执行人高胜祥。被执行人涂洪波。被执行人欧阳旭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胜祥与被执行人涂洪波、欧阳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关执行财产线索,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胜祥与被执行人涂洪波、欧阳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