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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叶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汤超,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郑庆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