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杨某、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原告杨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原告杨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杨某、杨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杨某、杨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杨某、杨某某的撤诉申请,出自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某某、杨某、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耀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