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阜南县人民法院与刘玉涛容留他人吸毒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人民法院,刘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145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周新。被执行人:刘玉涛。本院在执行阜南县人民法院与刘玉涛容留他人吸毒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玉涛刑满释放后又因其他刑事案件被公安局关押,金融查询无存款,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书有关罚金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效军代理审判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