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民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袁大珠与欧阳宏、戴桂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大珠,欧阳宏,戴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2721号原告袁大珠。委托代理人李俊。被告欧阳宏。被告戴桂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大珠与被告欧阳宏、戴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已收取的受理费13000元,退还一半,剩余受理费6500元,由原告袁大珠承担。审 判 长 尹星懿人民陪审员 贾 明人民陪审员 蒋雪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晓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