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17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合良与刘汶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良,刘汶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765-1号原告:张合良。被告:刘汶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合良诉被告刘汶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合良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汶煜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吴春华所有的鲁H×××××号奔驰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合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刘汶煜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张合良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吴春华所有的鲁H×××××号奔驰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代景涛审 判 员 赵延敏人民陪审员 李迎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竞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