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艳桃申请张臻确认监护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陈艳桃,女,1956年8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周志益,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张臻,男,1981年2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艳桃诉被申请人张臻确认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因武汉市硚口区东风村村民委员会已指定申请人陈艳桃作为被申请人张臻的监护人,故申请人陈艳桃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艳桃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艳桃撤回起诉。审判员黄烈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